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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尤某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富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委托代理人杨贵宝、关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
  被告浙江尤某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翁中华。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尤某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票据支付地均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故要求将案件移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同时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本院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浙江尤某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异议费100元由被告浙江尤某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注:原定2018年6月28日上午9时的开庭取消。
  
  
  

审判员:宋勤丰

书记员:周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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