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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某某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富某某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某某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徐某某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宋雷萍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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