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安某信电子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工业东路利金城工业园7栋5-6层。
法定代表人李恩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顶涛。
被告李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付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安某信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武汉武昌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而不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宜都市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缺乏法律依据,请求将该案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李某的户籍所在地是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中笔社区居民委员会,但被告李某2011年7月至今一直居住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15号3栋1单元2楼26号,且由武汉市公安局办理的武汉市居住证及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街老车站社区居委会于2014年1月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李某从2011年7月至今一直居住在本社区),加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戢运梅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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