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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某某肯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筱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奥某某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冬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银,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好为家日用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樱花街XXX弄XXX号。
  经营者:刘乙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新宁县马头桥乡金盆村11组1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筱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乙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奥某某肯文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好为家日用品店、上海筱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奥某某肯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奥某某肯文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奥某某肯文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奥某某肯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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