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奥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达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深圳市奥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达宝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奥唐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奥唐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深圳市奥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国
书记员: 吴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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