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路北区龙某某路易天医疗器械经营部
郑久成(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
蔡晓静(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
原告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栋16楼10单元。
法定代表人释延豹。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龙某某路易天医疗器械经营部。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某某路212号。
负责人项丽。
委托代理人郑久成,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晓静,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龙某某路易天医疗器械经营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龙某某路易天医疗器械经营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美华
审判员:王晓峰
审判员:冷玉
书记员:庞璎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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