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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中北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唐石磊,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振茹,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银霞,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7元,由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敏

书记员: 鲁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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