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盈纺织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三工业区303栋厂房2层。
法定代表人:戴林芳,深圳市创盈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昇(赤壁)印染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南渠闸村。
法定代表人:刘士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美兰,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松,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深圳市创盈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昇(赤壁)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本案一审诉讼中深圳市创盈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陈明,是双方当事人的介绍人还是大昇(赤壁)印染有限公司的营销经理,应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二、大昇(赤壁)印染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多份《加工合同》上大部分没有深圳市创盈纺织有限公司签名或者盖章,该《加工合同》签订的具体经办人是谁,是否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或者得到授权的涉案合同业务的人员,应予以查清。三、一审判决认定深圳市创盈纺织有限公司欠大昇(赤壁)印染有限公司货款140572.11元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什么,应予以确认;对于一审诉讼中深圳市创盈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陈明当庭陈述的事实,是部分采信、全部采信或者不予采信,应予以认证。在对上述相关证据进行认证和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本案纠纷的基本事实。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创盈纺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熊 魁 审判员 侯欣芳 审判员 杨荣华
书记员: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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