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傲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晖,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靓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俞国其,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傲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靓讯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傲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靓讯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50,189.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傲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傲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靓讯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50,189.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宋珣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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