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孚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在晖,该公司成本部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军,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张在晖,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工程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维修损失168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诉讼原告支付欠款,但原告以为原告已经付完全部工程款,且被告施工的唐山南湖生态城中央商务区B-20地块4#楼精装修工程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鉴于被告未能依约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为解决该质量问题原告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对原告产生了巨大的经济以及商誉损失,直接导致已经竣工近两年的项目无法完成结算工作,且影响到我公司在后续三期精装工程竞标中失去了质量竞标优势,最终未能中标。同时,该地产开发商也终止了与我公司的战略合作关系。故原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68000元,且原告保留向被告进一步追索因该水电施工工程工期延误及质量问题导致的延迟结算及被迫终止与该地产开发商战略合作的全部经济损失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7月4日,李某某与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1、李某某承包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的工程名称为唐山南湖生态城中央商务区B-20地块4#楼精装修工程(水电部分)。2、承包范围为提供施工图范围内的精装修工程。3、承包方式为包清工方式。4、施工期间为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9月15日。5、固定总价合同,合计650000元。6、按施工进度付款,每月20日前按上月进度实际完成分部分项甲方(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验收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所有问题整改完成、全部工程移交给甲方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的97%,甲方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金,质保期二年。7、甲方驻场签证及结算办理人为张在晖”。李某某与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施工期间为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9月15日,但原告提交的《维修通知联系函》发出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且落款单位为唐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该《维修通知联系函》及附件未加盖唐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张世明维修的项目统计表及附件无法确定维修工程是否属于被告李某某施工问题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也无法证实维修需要花费的实际合理的费用。原告依据自己与张世明签订的《维修协议》中约定的维修水、电及安装工程部分7000元/月向被告主张在质保期内因被告施工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损失168000元(7000元/月,质保期两年共计24个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邸然

书记员:孙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