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周红兵
潜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世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佳和华强大厦A座8楼B-826。
法定代表人:向新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兵,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文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世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世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3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世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勇
书记员:宋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