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天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于巾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济明,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黄莲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深圳天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黄莲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天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黄莲花银行存款6,30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文璋
书记员:郑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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