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博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亚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辽宁省兴城市。
原告深圳博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博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博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文秀
书记员: 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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