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长征(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孙菽蔓(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万某
原告深圳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明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长征,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菽蔓,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深圳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殷仁奎
书记员:葛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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