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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优一物流有限公司与优速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优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宋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启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深圳优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优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优一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魏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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