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五和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石背路8号坂田集团办公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晨,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某某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邢台市隆某某柴荣大街37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局局长。
原告深圳五和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隆某某国家税务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五和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五和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计1052元,减半收取计1052元,由原告深圳五和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顺平
书记员: 孟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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