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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东某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东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花,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深圳东某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伟。
  原审被告:深圳东某众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伟。
  原审被告:唐晓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审被告:谢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深圳东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2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东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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