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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冷(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沁阳市恒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冷(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巧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恒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
法定代表人任梦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彦东,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深冷(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沁阳市恒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沁阳市恒发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沁阳市恒发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其与原告深冷(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为租赁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租赁物使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认为本案应由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属于租赁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租赁物使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沁阳市恒发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乞国忠

法官助理石保兴 书记员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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