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国,校长。
委托代理人于兆林,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存志,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农业工程机械科学研究院工程师,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4号。
被告深冷技术杂志社,住所地:杭州市东新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边瑾,社长。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投入300余万元的资金,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完成了《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BEPCII)DII低温系统工程设计合同》项目的工程设计,并通过了评审。2005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深冷技术杂志社出版的2005年第3期《深冷技术》杂志上,刊登了《低温传输管线的设计与研究》的文章,投稿人是被告杨存志,文中绝大部分内容是原告编制的《第一对撞厅低温传输管线设计说明书》中的重要内容。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两被告未提交答辩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存志到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公开道歉,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杨存志在《新晚报》刊登道歉声明,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杨存志赔偿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损失1.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不追究被告深冷技术杂志社的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费5,510元,由被告杨存志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淑华
代理审判员 王立刚
代理审判员 常榆德
书记员: 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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