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安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高,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淮安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现原告淮安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剑影
书记员: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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