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海北路535号。
法定代表人周长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飞,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颜士国。
淮安市淮阴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颜士国工商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非诉行审字第0033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被执行人颜士国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行政裁定书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住建、工商、车管、银行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淮非诉行审字第00337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剑
审判员 邵海州
审判员 吴波
书记员: 董理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