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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宇某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与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淮北宇某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葛成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铭,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书利,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魏贤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陆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仲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宇某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淮北宇某纺织器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04年起就将“梳理美好未来”作为商品标识使用。2013年12月,原告注册取得第XXXXXXXX号“美好未来”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针布(梳棉机配件);纺织机;纺纱车;梳棉机;纺织工业用机器;轧花机;弹花齿条;合成纤维设备;精仿机;梭(织机零件)。2017年11月27日至30日,被告参加了在上海浦东举办的第十八届上海国际纺织工业展览会,并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展位展示商品时擅自使用“美好未来”商标标识。另在2015年被告参加第十七届上海国际纺织工业展览会时,亦实施过相同的侵权行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无联接点。原告举证的被告在展会上使用商标的照片未经公证,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即使真实,也无法证明该展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办。涉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江苏省海门市,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涉案诉讼标的金额为300万,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知识产权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主张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第十八届上海国际纺织工业展览会上,并提交了展会网站截屏等证据予以佐证。网站网页内容显示该展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XXX号,该地属本院管辖范围。现原告以该地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诉至本院,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及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淮北宇某纺织器材有限公司、被告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袁  田

书记员: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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