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淄博通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齐都镇西关南村。
法定代表人:吴建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敬芳,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鸿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东三庄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刘贵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鸿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范家庄村西307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玉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通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鸿锐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鸿泰橡胶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淄博通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通誉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通誉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0元,减半收取计3955元,由原告淄博通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伟
书记员: 毛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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