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双山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黄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秀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长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时村营乡陈庄村北(磁县经济开发区富强路8号)。
法定代表人:魏宝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该公司员工。
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计3530元。
审判员 马艳萍
书记员: 刘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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