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768座。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海兵,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张店大拇指网吧。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九路路西人民路路北(马尚镇石村)。
负责人:肖爱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永彪,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网吧管理人员,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九路路西人民路路北(马尚镇石村)。
被告:肖爱梅,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九路路西人民路路北。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张店大拇指网吧、被告肖爱梅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房鹏
审判员 李居滨
代理审判员 马清华
书记员: 杨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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