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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锋泰琉璃瓦厂与双鸭山市金融之星典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淄川锋泰琉璃瓦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杨寨镇小屯村西首。
投资人:张奎胜,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鸭山市金融之星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李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平,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春花 审判员  张玉波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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