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物业)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荐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已为涿鹿县涿鹿镇轩辕小区南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已接受了原告的服务,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给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在2015年度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并未结束,故对于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4年的物业服务费用17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已为涿鹿县涿鹿镇轩辕小区南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已接受了原告的服务,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给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在2015年度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并未结束,故对于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涿鹿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4年的物业服务费用17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荐飞

书记员:白树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