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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成胜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涿鹿县温某屯镇龙某塘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涿鹿成胜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
法定代表人张成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全明,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鹿县温某屯镇龙某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梁金龙,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涿鹿成胜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涿鹿县温某屯镇龙某塘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涿鹿成胜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6427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承揽被告的街道美化等工程,2015年被告验收并结算,工程款共计199270元。后被告给付原告135000元,剩余64270元一直未给付。要求被告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承揽被告的街道美化等工程,2015年被告验收并结算,工程款共计19927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135000元,剩余64270元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承揽被告的街道美化等工程,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某屯镇龙某塘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42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35元,被告温某屯镇龙某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志勇

书记员:白树峰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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