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涿鹿县赵某某冷饮批发店与张某某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张某某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涿鹿县赵某某冷饮批发店,住所地河北省涿鹿县。
经营者赵某某。
被告张某某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建设西街16号28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吕春红。
委托代理人吴万友,系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下花园区花园路1号。
负责人席正刚。
委托代理人吴万友,系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涿鹿县赵某某冷饮批发店(以下简称赵某某店)诉被告张某某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超市)、被告张某某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以下简称爱家下花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建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某店经营者赵某某及被告爱家超市与爱家下花园超市委托代理人吴万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爱家下花园超市系被告张某某爱家超市在下花园区设立的分公司。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16日原告赵某某店向被告爱家下花园超市供应伊利牛奶,并交纳保证金3000元。至今被告方欠原告货款110663元。因被告爱家超市停止经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货款110663元,并退还保证3000元。庭审中,二被告同意给付被告方所欠原告赵某某店的全部货款,并同意退回原告所交纳的保证金3000元,但现在无法兑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饮品食品交易构成了双方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就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没有按约定给付110663元所欠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仍应当继续履行给付货物欠款的义务,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110663元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因被告爱家超市及被告爱家下花园超市停止经营,原告于本次诉讼中提出返还保证金1000元,符合保证金合同本意,且被告亦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张某某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涿鹿县赵某某冷饮批发店货款110663元。
二、被告张某某爱家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涿鹿县赵某某冷饮批发店保证金3000元。
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利

书记员:刘志宏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