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慧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
涿鹿索坤玻璃有限公司
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原告:涿鹿县慧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
法定代表人:张新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鹿索坤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
法定代表人:陈伟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鹿县慧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涿鹿索坤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鹿县慧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为1830.0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鹿县慧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为1830.0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雪松
书记员:展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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