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某会、涿鹿县万某某汽车维护保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轩辕路**号。法定代表人:任滋,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被告:涿鹿县万某某汽车维护保养厂,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牛家场。法定代表人:谢某会,任该厂经理。

涿鹿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某某保养厂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月27日)910937.37元。2、判令被告万某某保养厂按月息10.6875‰的标准给付逾期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3、判令被告万某某保养厂承担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谢某会对1、2、3项诉讼请求在抵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8日,被告万某某保养厂与原告签订《企业借款合同》一份,被告谢某会与原告签订《抵押保证担保合同》,二份合同分别约定,被告万某某保养厂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利率为月息9‰,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被告谢某会以房产证号为AS-××5、00××44、00××45、00××46、00××47、AS-××2的房地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截止到2018年1月27日,被告万某某保养厂欠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910937.37元,2018年1月28日后的逾期利息也未付。被告万某某保养厂、被告谢某会承认原告涿鹿联社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涿鹿联社)与被告涿鹿县万某某汽车维护保养厂(以下简称万某某保养厂)、被告谢某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涿鹿联社委托代理人、被告万某某保养厂、被告谢某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涿鹿县万某某汽车维护保养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910937.37元。二、被告涿鹿县万某某汽车维护保养厂从2018年1月28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0.6875‰的标准向原告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逾期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在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谢某会以抵押财产为限向原告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77元,减半收取计26589元,由被告涿鹿县万某某汽车维护保养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荐飞

书记员:韩悦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