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祥成,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1元,减半收取5581元,由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铁军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邢 倩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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