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祥成,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1元,减半收取5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虹 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 人民陪审员 赵 兴
书记员:何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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