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涿州明城恒盛集团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交通运输局驾驶员培训学校。
被告: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涿州明城恒盛集团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涞源县交通运输局驾驶员培训学校、涞源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涿州明城恒盛集团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32元,减半收取14666元,由原告涿州明城恒盛集团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薇 审判员 孙志国 审判员 刘建勇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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