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涿州市鹏润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建强,男,汉族,1973年6月9日出生,住涿州市。
申请人涿州市鹏润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建强价值约120万元的房产一处(位于涿州市永济中路与东兴北街西北角的军怡公馆7号楼1单元506房屋)。为此,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购买诉讼保全责任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建强名下的房产一套(位于涿州市角的军怡公馆7号楼1单元506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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