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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良东轮胎经销部与周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涿州市良东轮胎经销部,地址涿州市东仙坡镇东仙坡村。
负责人陈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原告涿州市良东轮胎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95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2年起,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轮胎,截止到2018年4月12日被告共欠原告5095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原告起诉的本案被告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涿州市良东轮胎经销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环宇
代理审判员 李靖妍
人民陪审员 高红秋

书记员: 辛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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