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涿州市秧坊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百尺竿乡西秧坊村,组织机构代码:68571170—1)。
法定代表人郭金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建军,男,成年,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王国宇,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原告涿州市秧坊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军、王国宇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薛慧芳、人民陪审员孔梓丞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宋建军地址不准确,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涿州市秧坊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静 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 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
书记员: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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