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码头镇北港村村民委员会
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任良民
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吴淑(书)娟
任宝某
原告涿州市码头镇北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港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洪清,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良民,男,汉族,涿州市。
被告吴淑(书)娟,女,汉族,涿州市。
被告任宝某,男,汉族,涿州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港村委会诉被告任良民、吴淑娟、任宝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港村委会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晓凤
审判员:赵芳
审判员:苏刚
书记员:王轶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