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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泓辉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涿州市泓辉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松林店镇夏辛店村。委托代理人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解珊珊,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泓辉电控诉称,2017年2月5日被告在给原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因自己疏忽大意双手被机器割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为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后被告将原告诉至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涿劳[2017]1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原告经营规模不大,来打工者一般是当地农民,农闲时节打工,农忙时回家收种庄稼,有的感觉工作不合适随来随走。劳务费即时结清。原告无法限制打工者的去留,二者关系是松散的。因此二者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涿劳[2017]19号仲裁裁决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王某辩称,被告经人介绍自2015年6月份起便在原告处从事钣金、电焊工作,直至2017年2月受伤,此期间一年零七个月的时间,被告按月领取工资,工资标准同公司其他员工。工作内容接受原告负责人张宗海的安排,工作所需全部材料均由原告提供。原告给被告发放工资时的信封上明确标明了被告每月工作的天数、加班时间,也可以看出原告所述“农闲时节打工,农忙时回家收种庄稼、随来随走、劳务费即时结清”的情况根本不存在。原告公司规模大小、工作人员户籍性质无法作为认定用工性质的抗辩理由。故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合理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王某入职原告处从事钣金、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2月5日,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中双手受伤。后被告诉至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出具涿劳人仲案[2017]第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原告不服该裁决书,起诉来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工商信息登记复印件、工作服照片、工资发放明细照片、通话录音抄件、涿劳人仲案[2017]第19号仲裁卷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原告涿州市泓辉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辉电控)诉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雨苗、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解珊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长期接受原告工作安排,在原告工作场地使用原告提供的生产资料等要素进行工作,原告按照被告的工作时间及工作量提供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双方是松散的劳务关系,理据不足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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