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涿州市林某乡泥洼铺村民委员会
地址:涿州市林某乡泥洼铺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诚,北京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林某乡泥洼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林某乡泥洼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立新
书记员:高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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