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涿州市林某某大树楼某村民委员会
地址:涿州市林某某大树楼某村
法定代表人王革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代理人冀雪明,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涿州市鑫马农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涿州市林某某大树楼某村
负责人王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永森,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林某某大树楼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涿州市鑫马农工贸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涿州市林某某大树楼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立新
书记员:高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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