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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韩广东、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吴洪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韩广东
李某某

原告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克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洪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广东、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广东、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建文
审判员:谷群僧
审判员:王建兰

书记员:崔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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