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吴洪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韩广东
李某某
原告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克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洪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广东、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广东、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涿州市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建文
审判员:谷群僧
审判员:王建兰
书记员:崔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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