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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孙某乡东古邱村民委员会与杨建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涿州市孙某乡东古邱村民委员会
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
杨建武
张海立
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涿州市孙某乡东古邱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温耀西,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武。
委托代理人张海立。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涿州市孙某乡东古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古邱村委会)诉被告杨建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环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负责人温耀西及其委托代理人鹿保勇,被告杨建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立、刘然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古邱村委会诉称,2013年因原告村内部分路面毁坏严重,村委会就道路硬化事宜与秦皇岛昌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署《东古邱村道路硬化施工合同》,合同签署后,由该公司按约定进行施工。
期间,在未经原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原村委会主任李文国私自将路面破碎工程交付杨建武负责施工,当时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6年3月原村委会主任李文国在看守所口头证明2013年其曾与被告约定过破碎路面价格为每平方米60元,据调查当时破碎、清运、平整厚度为15-18厘米的路面市场价格约为18元/平方米,李文国所说路面破碎价格严重高于市场价格。
经查,被告并无建设施工资质。
综上原告认为原村委会主任李文国未经村民会议决定私自将路面破碎工程交付杨建武负责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其与被告约定的施工价格严重高于市场价格,该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严重损害村集体利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就2013年东古邱村破碎路面施工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建武辩称,该工程中被告无资质是事实,诉状所说双方恶意串通不是事实,原告方行为违反民主程序该说法不合法,请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依约定对原告村内原旧道路进行了破碎、清运、路基平整施工,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方无相关施工资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东古邱村委会与被告杨建武就2013年东古邱村破碎路面施工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2元,原告负担276元,被告负担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依约定对原告村内原旧道路进行了破碎、清运、路基平整施工,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方无相关施工资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东古邱村委会与被告杨建武就2013年东古邱村破碎路面施工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2元,原告负担276元,被告负担276元。

审判长:张环宇

书记员:徐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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