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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国土资源局诉李某某其他(资源)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
陈雪鹏
付佳
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崔建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雪鹏,职务,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付佳,职务,科员。
被执行人李某某,住:涿州市。(未到庭)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涿土)罚字(2013)第3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决定书的内容。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严格认真的审查。

本院认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土)罚字(2013)第3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由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日内自动履行,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执行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土)罚字(2013)第3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由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日内自动履行,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执行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碧奎
审判员:周晨
审判员:胡北

书记员:张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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