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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双塔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涿州市双塔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涿州市华阳西路281号,法定代表人:马君,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焱辉,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涿州市双塔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诉中国人民解放军66400部队医院、宫恩年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诉称:1986年12月2日,宫恩年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51112部队医院(即现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66400部队医院)与涿州市双塔办事处东关村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位于东关村北城根的集体耕地20.32亩(四至为:东至东关村耕地,南至民宅,西至甲秀路,北至范莲邓村民宅),当时的征地用途为建设中国人民解放军51112部队骨病医院的骨病专科(门诊楼、锅炉房、单位宿舍),但该宗土地并未按征地用途建设部队骨病医院。到200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66400部队医院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了宫恩年个人名下,面积为15.0384亩(有5亩多地不知去向),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年限为50年,但宫恩年并未将该宗土地用于医卫慈善事业,反而在2010年8月与涿州市惠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于2012年12月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在惠友公司名下。该宗土地自1986年至今从未用于征用土地的医用公益用途,已经闲置长达31年。中国人民解放军66400部队医院的用地申请属于占用集体农用地,应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66400部队医院向土地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逐级批准后由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但当时的东关村委会私自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6400部队医院签订用地协议,其做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宗土地未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地,且未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补偿承包该土地的74户农民,实际只给了很少的生活费,74户人没有一个人安置农转非工作,也没有安置补助,造成了承包该土地农户生活困难。中国人民解放军66400部队医院擅自改变土地征用用途、层层转卖。土地法规定,土地闲置一年以上,征用的耕地应恢复耕种,土地2年以上未开工建设就应被无偿收回。综上,1986年12月2日的《征用土地协议》应依法予以解除,该宗土地属于涿州市双塔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理应交还给涿州市双塔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恢复耕种,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起诉人要求解除1986年12月2日宫恩年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51112部队医院与涿州市双塔办事处东关村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不符合立案条件,虽经法院释明,但起诉人仍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涿州市双塔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艳华
代理审判员 都敏
人民陪审员 陈宇

书记员: 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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