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涿州市华利铝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桃园区结义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37351331X)。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梦某华威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村镇营坊村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801765302R)。
法定代表人曹峰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涿州市华利铝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梦某华威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涿州市华利铝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谌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梦某华威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涿州市华利铝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铝箔款34171.15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截止到2018年8月7日,被告与原告对账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铝箔款34171.15元,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后予以确认。后2018年9月3日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向被告发出律师催告函,要求被告收到函告后七日内作出答复或还款。现期限已过,被告仍未还款,无奈特诉至贵院,请贵院明察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北京梦某华威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截止到2018年8月7日,被告欠原告铝箔款34171.15元。原、被告双方均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数额。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及利息。
以上事实,有对账函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铝箔款34171.1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梦某华威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涿州市华利铝材有限责任公司铝箔款34171.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7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静
审判员 朱慧姝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书记员: 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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