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
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
沙瑀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某
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
负责人何书军,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瑀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刘某某,住涿州市。
被告王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诉被告刘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河营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云飞
审判员:吴岭
审判员:刘国军
书记员:赵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