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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牛某某、刘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涿州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运来(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牛某某
刘华某

原告涿州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运来,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住山西省。
被告刘华某,住山西省。
原告涿州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二被告牛某某、刘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薛慧芳、人民陪审员孔梓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运来和被告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和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虽然被告刘华某未到庭,未做答辩,因二被告属夫妻关系,被告牛某某表述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本院应支持原、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涿州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牛某某、被告刘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和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虽然被告刘华某未到庭,未做答辩,因二被告属夫妻关系,被告牛某某表述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本院应支持原、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涿州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牛某某、被告刘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马静
审判员:薛慧芳
审判员:孔梓丞

书记员: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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