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恒秭归分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28-J号。
法定代表人董宇,润恒秭归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卫国、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望建平。
原告润恒秭归分公司诉被告望建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润恒秭归分公司以与望建平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润恒秭归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恒秭归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润恒秭归分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1500元)。
审判员 石华
书记员: 李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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