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涞源泽某滑某度假有限公司与秦某某博某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仝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涞源泽某滑某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法定代表人乔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丽君,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洁,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秦某某博某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法定代表人孟庆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仝某某,男,住沧州市。

原告涞源泽某滑某度假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博某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仝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涞源泽某滑某度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泽某滑某度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泽某滑某度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